据澎湃新闻报道,2023 年夏天,大学生张文(化名)将某便利店内的面包、巧克力、口香糖、薯片等零食 " 藏 " 进自带的手提布包中,10 件商品价值 89.9 元。期间,张文多次观察店员位置,在确定没引起店员注意时径直离开便利店。
三天后,张文在辅导员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有盗窃的违法行为,并支付了所盗物品的钱款,主动弥补了损失。因为情节轻微,便利店店长对他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张文被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又被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维持不予处罚决定。因为此事,张文亦被学校开除。
资料图。来源新华网
事后,张文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及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结果,不但否认盗窃行为,坚称他当时是忘记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9 月 3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能够清晰反映张文当时在店门口位置选取最后几件商品时,曾反复观望店员位置,在确认店员未注意时旋即转身离开。视频内容明显不符合其急于返校,仓促间忘记付钱的陈述,而是具有秘密窃取行为的客观表现;其次在案发至民警联系到张文所在学校告知其本人时,已经过去三天,其间,张文未曾作出归还的意思表示,体现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谅解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文的盗窃行为。公安机关结合张文如实供述、返还钱款以及获得谅解等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但不予处罚,合规合法,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文诉讼请求。
该起案件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性是否有误?"" 学校对张文的处罚是否过重?" 等问题,引起了网友热议。潮新闻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及专家。
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看来,证据的认定不能仅凭单方面的辩解,要结合全案的证据。" 从法院审理内容来看,张文主观行为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但因如实供述、盗窃金额较少等原因,又具有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所以,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但在此案中,由于盗窃金额较小且情节轻微,张文的行为虽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认定张文具有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盗窃,但鉴于其情节轻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张文对公安机关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合法合理,因此维持了原决定,行政复议的维持决定也是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和事实认定的。
至于学校对张文的处罚是否过重问题,付建表示,学校开除张文学籍的决定,如果学校认为张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纪律,且达到了开除学籍的程度,那么学校的决定在法律上是有可能的,但是具体情况取决于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
" 张文作为成年在校大学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同时,韩旭也建议学院在该事件的处理上多些人文关怀和共情,"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这起事件中,张文所涉案金额较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学校还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