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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牛散第一人”章建平被罚:借80岁岳父账户炒股,家族持股市值近40亿元

谈可中
导读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梁春富素有 " 中国牛散第一人 " 之称的章建平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证监会处以 50 万元的罚...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梁春富

素有 " 中国牛散第一人 " 之称的章建平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证监会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8 月 16 日晚间,证监会公布了这一消息。而出借证券账户的人则是章建平的岳父方德基,也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作为顶级游资之一,章建平的造富故事早已被人熟知,上世纪 90 年代即以 5 万元入市,曾创下了 "5 年时间身价翻 150 倍 " 的神话。他早年通过买入北辰实业、招商轮船以及中国铝业大赚而名声大噪。

资金实力雄厚,不 " 吃独食 ",常常明牌打信号,偏好在大盘股主升浪阶段重仓出击,但为人异常低调,极少接受媒体采访,这是市场对章建平的印象。和多数知名游资一样,章建平背后也有一个 " 家庭团队 ",除了岳父方德基,还有妻子方文艳、岳母李凤英、以及章建平的儿子方章乐。据媒体调查,早年间,章建平喜欢同妻子方文艳一起炒股。不过方文艳其实不懂股票,只在交易室给丈夫做一些外围的事情。

章建平家族几人时而单独出现上市公司股东名列,时而一同持仓上市公司。据私募排排网,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章建平家族共现身 3 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之中,持股总市值为 38.29 亿元。其中,章建平家族新进 2 家汽车整车公司长安汽车(000625.SZ)和江淮汽车(600418.SH),均由方文艳持股;对海利生物(603718.SH)持仓不变,章建平、方章乐、方文艳、方德基分别持股 4.88%、4.47%、4.10%、3.18%。

顶级游资被顶格处罚

章建平 1966 年出生于杭州临安,早年活跃于杭州某券商营业部。罚单信息显示,章建平的岳父方德基,1944 年 11 月出生,目前已经退休。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章建平、方德基借用及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章建平、方德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 年 7 月 15 日," 方德基 " 国泰君安证券普通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同日," 方德基 " 国泰君安证券信用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方德基将上述证券账户出借给章建平使用。章建平借用上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证监会认为,章建平、方德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章建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方德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监管持续打击账户出借行为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月 16 日,证监会还公布了另一份出借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罚单,处罚金额较上一案例少一些。

罚单显示,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张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及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证监会认为,张锰、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和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张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据时代周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有 20 余名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被处罚。其中,不少是亲属之间借用证券账号,遭到监管部门的顶格处罚。上述处罚也再次明确了即便是亲属也不得出借股票账户用于违法行为。

行业人士提醒,现有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有不少是通过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企图逃避监管和处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