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2022年10月,黄某发现老太王某正在偷采其种植的香菜,遂发声制止。王某听到声音后立即逃跑,黄某随手找到一根木棍追赶,过程中王某意外摔倒致伤。几天后,王某因伤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认为黄某持棍对其追打,致使其摔倒受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黄某持棍追打,病历上也没有用棍击打致伤的伤情诊断,由此可见王某的受伤与黄某的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黄某采取的喊叫、追赶等行为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受到网友称赞,认为彰显了正义,匡扶了正气,这个判决公平合理。
菜主发现有人偷菜,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发声制止并追赶偷菜者,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反应,何错之有?有网友觉得菜主喊几声就可以了,没必要拿棍追赶。实际上,拿棍追赶不等于真的会用棍子打人,这通常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用棍子为自己的行动助威,以此增加制止偷菜行为的力度。棍子是用来装样子的,起吓阻作用,只要没有打到他人身上,就没有实施侵害,也就不存在对他人侵权。
法院认定偷菜人的摔伤系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追赶者无关,这个认定符合生活中的公序良俗常识。因为偷菜虽然事小,却在道德上可耻,也属于不法行为,被发现后理当感到无地自容,感到丢脸,为此逃跑也是人之常情。自己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属于自作自受,怪不得他人。如果因为摔伤就找追赶的人索赔,这就模糊了是非界限,让他人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如此荒唐的主张又岂能得到支持。试想,如果制止不法行为的要向实施不法的赔偿,那岂不是颠倒了黑白,以后谁还敢去制止不法行为,岂不是助长不法行为的嚣张气焰?
类似的判决并不少见。发现工地电缆线被偷,三名工人追赶小偷,结果小偷跳水逃逸时溺亡。小偷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工人赔偿损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侵权案件,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例登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的判决受到各方肯定,认为小案里有大道理,所弘扬的公平正义事关时代风尚。
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承担着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追赶小偷不用对小偷在逃跑过程的意外负责,就表明了一点,谁的错误就该谁自己负责,司法不会让任何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这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理解。
因为追赶小偷属于制止不法行为,是维护正义的举动。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出了意外,是自己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自己慌不择路,不慎摔伤或摔死了,岂能怪到他人身上。
民法典也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追赶小偷的行为如果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就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老太因偷菜被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摔伤,虽然是不幸的事件,但也怨不得他人,索赔8万元被驳回,这个判决结果符合天理人心,自己的错误就该自己买单,别想找人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