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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开销”分手后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池宁珍
导读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财物,分手后对于财物归属产生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财物,分手后对于财物归属产生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分手而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 2 万余元。对于类似的 " 恋爱开销 " 纠纷,法官表示,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差异。

2023 年 1 月,扬州的徐某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女子张某,双方聊得比较投机,于是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近 3 万元,其中转账合计 2.6 万元,发红包合计 3134 元。

但是在交往当中,双方因种种原因最终走向了分手,而徐某向张某索要恋爱期间的各种花费,因为协商无果,徐某将张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返还所有款项。徐某表示,他在张某身上花这么多钱是以恋爱、结婚为目的,分手后如果拒不归还就属于不当得利。而张某则表示,徐某的转账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包含 "520" 等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是赠与性质,而另一部分是恋爱期间产生的消费,她并没有从中获得利益,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同意返还以上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和张某在恋爱期间,价值较小的财物往来以及发送特定含义红包,一般是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一般的即时赠与。而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的范围,是以结婚为目的,具有一定的赠与目的,应该视为附有条件的赠与合同。最终经法院核定,判决张某向徐某返还 22088 元,对徐某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没有支持。

恋人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并不明确,但分手后法庭相见,形成债务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广陵法院的卢法官表示,并不是所有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诉求都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差异。" ‘ 520 ’‘ 1314 ’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礼物等,或者日常消费支出,都视为赠与。" 卢法官表示,如果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如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等,往往是一方或其近亲属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对此,法官也提醒恋爱期间的情侣在表达爱意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互赠礼物是表达爱意的方式,但要结合自身的经济承受范围,莫要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后悔追回。同时,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往来,应当备注好款项的用途,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