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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 判决(文强二审)

2025-03-26 14:22:53 来源: 用户:满士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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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2010年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3、 根据上述罪名认定,可以大致归纳:(1)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4、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第4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7、 ”(4)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9、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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