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范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除斥期间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除斥期间指的是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2、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3、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4、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5、然而,仅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适用于请求权。
6、扩展资料除斥期间的特点: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
7、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8、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9、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10、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1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有效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12、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13、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14、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
15、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16、2、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
17、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
18、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学理认为,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19、3、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
20、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
21、中国《民法通则》采用诉权消灭主义,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点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
22、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3、”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设了新的权利。
24、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仅丧失了实体权利,还意味着可以创设某种权利。
25、刚好前两天跟人讲过这个问题。
26、除斥期间是一个法学术语而不是法律术语,在学理上使用,并无法条提到这一名词,其德文是Ausschlussfristen,英文是exclusion period, 与诉讼时效或消灭时效limitation不同,除斥期间为了保护已存在的秩序,而消灭时效是为了保护新秩序。
27、举例,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譬如合同撤销权,合同一旦成立就发生效力,撤销权将打破即成秩序,故用比较严格的除斥期间来保护即成秩序,一般为一年的时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是六个月,不可中止不可中断。
28、而对债的追讨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因为认为消灭时效期间经过形成新秩序,损害原既得利益,故该时效期间比较不严苛,每次主张发生中断,重新计算,最后六个月可以中止,一般为两年,不过还有一年的如人身损害赔偿,另有三年的,五年的等。
29、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30、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31、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
32、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3、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