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与儿子口头约定,将老房的售卖款赠与儿子,老两口可以居住在儿子名下的房屋中直至终老。谁知几年后,儿子想卖掉这套房屋,老人还能在这个房子里居住吗?老人是否享有对这套房子的居住权?近日,无锡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李某和林某是夫妻,两人生育儿子小李和女儿小玲。李某和林某有一套位于 6 楼的房屋,需要每天爬楼梯。考虑到父母已年过七旬,小林和妻子提议老两口搬至小夫妻名下的一套位于 2 楼的房屋内居住。对此,李某夫妻俩欣然接受,于 2014 年搬至 2 楼,同时将 6 楼的房屋出租,将租金交给小林。
2017 年,李某和林某与儿女商议后将 6 楼的房屋售出,49 万元售房款全部给了小李,老两口则居住在小林的房屋内直至终老。2018 年,李某去世,林某表示自己愿意一人居住。
此后,小李多次提出要母亲和自己一起居住,其想卖掉 2 楼的房屋,但均被林某拒绝。2020 年,林某摔伤住院,出院后因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林某决定住到女儿小玲家。就在林某伤愈后回家,发现 2 楼的房门门锁竟被儿子注了胶,她进不去了。
" 当初说好的我可以一直住在这间房屋内,现在儿子这样做让人心寒。" 林某认为小李想卖房,此举是向自己施压,但她哪都不想去,林某决定和小李对簿公堂。
庭审中,小李表示,2 楼的房屋已经老旧,下水道维修过多次,母亲年事已高,偶尔还会忘关煤气、忘带钥匙,其认为母亲不适合一人居住。关于房屋居住权的问题,小李提出,当时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其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房屋出售。
经法院查明,2020 年 6 月,小李起草了一份关于赡养母亲的协议,并发送给小玲,其中说明 " 父母亲与兄妹俩讲明,6 楼的售房款归儿子所有,父母亲则继续居住在 2 楼房屋内直至终老 ……" 庭审中小李陈述,因母亲和小玲关于要求公开母亲的存款情况有异议,故该协议未签署。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根据上述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小李承诺赡养两位老人,老两口在享有 2 楼房屋居住权的前提下将 6 楼的售房款赠与小李。现在小李已取得售房款,应当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依承诺给予林某在 2 楼房屋内居住使用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对 2 楼房屋享有居住权,小李配合林某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小李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上述案件中,可以认定李某一家就售房款的归属及老两口的居住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已按照口头协议进行了履行。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林某依照双方的协议,取得了 2 楼房屋的居住权,要求依法办理居住权证,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文中均为化名)
通讯员 宋晶晶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朱鲸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