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律优先保护肖像权人权益《民法典》对肖像权的阐释与保护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一系列人格权...
法律优先保护肖像权人权益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阐释与保护
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一系列人格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肖像权赋予了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控制权,既包括制作和使用的专属权,也涵盖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损害其肖像的权利。这意味着肖像权人既能自由处置自己的肖像,也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侵犯。
肖像权的特性在于其专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实体因不具备可独立反映的肖像而不享有此权利。此外,肖像权蕴含财产价值,允许权利人在限定范围内转让肖像使用权,获取相应收益。作为标识性人格权,肖像权通过外貌形象识别个体,与姓名权通过文字标识人格相辅相成。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做了明确说明,禁止任何形式的丑化、污损或利用技术伪造他人肖像,以及未经同意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包含未经本人同意与以营利为目的两大要素,如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等。受害者可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请求损害赔偿,此类赔偿不仅限于经济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简而言之,《民法典》严格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从出生起即为自然人所享有。任何未经同意且以盈利为目标的肖像使用均构成侵权,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强调了精神层面的赔偿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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