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支付抚养费至其 18 周岁。女儿考上大学后经济压力增大,要求父亲继续支付学费及抚养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江苏邳州市法院日前公布该案案情,法院最终驳回女儿提出的由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的诉求。
2017 年,小马的父母离婚,约定小马由母亲抚养,父亲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至其十八周岁。小马去年考上大学,认为大学生活开支较大,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母亲能力也有限,请求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的费用。因多次协商无果,她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支付其 18 周岁后的生活费每月 1500 元,2023 年的教育费(学费 6800 元,住宿费 1000 元,电脑一台 9000 元,手机一部 3000 元),以及其余三年的学费(每年 5000 元)。
马某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女儿已成年,他无力继续支付她大学期间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民法典》1067 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41 条规定:"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 1067 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 53 条规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小马已成年,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亦非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民法典》鼓励成年子女自立自强,小马已成年并入读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的费用,在支持自己完成学业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继而迈入社会,争取美好的生活。同时,亦鼓励树立优良家风,亲属之间相互扶持。马某与小马的血脉联系、亲情关系并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散,马某虽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在小马步入大学这一人生重要阶段,仍应从亲情角度多加考虑,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助其早日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