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女双方互要青春损失费
情侣在分手时,常有人提出索要“青春损失费”,这一要求其实缺乏法律基础。“青春损失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予以支持。它不同于民法典中因侵权导致离婚时可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后者针对的是配偶间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并非所谓的“青春损失”。在同居期间,如果因中止妊娠、遭受暴力等情形造成身体伤害,受害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索赔物质与精神损失,但这依然不属于“青春损失”的范畴。分手后男女双方互要青春损失费!
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并已完成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支付,法律并不禁止此类个人行为,且之后不能以该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支付方基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法院会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借条”或“欠条”等形式强迫对方承诺支付“青春损失费”,此类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实施强迫的一方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当恋爱关系或婚姻走到尽头,任何一方试图索赔“青春损失费”均无法律依据。除非对方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并实际造成了损害,受害方才能依法寻求赔偿。例如,通过欺诈使对方多次怀孕并流产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等极端情况,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过错,且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迫使对方支付。
至于同居期间积累的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通常视为按份共有,份额根据出资额确定;出资额不明时,则等额享有。具体处理时,遵循双方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清则依据各自贡献分配。特殊情况下,如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关系中的同居财产问题,除能证明为个人所有的外,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
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根据《民法典》,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都有抚养责任。即使同居关系结束,任何一方都不能推卸抚养义务,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总之,在处理同居及分手相关事宜时,明确法律规定至关重要,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采取不当手段,维护良好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