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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水库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被驳回 法院认定水库无过错

姚娅昌
导读 男子水库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被驳回一名男子与同伴一同前往某水库摸螺蛳,期间他不顾水库周边设置的安全警示牌,选择游泳前往对岸继续活动。...

男子水库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被驳回

一名男子与同伴一同前往某水库摸螺蛳,期间他不顾水库周边设置的安全警示牌,选择游泳前往对岸继续活动。不幸的是,当天下午,该男子在游泳返回的途中溺水身亡。男子水库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被驳回!

随后,死者家属向水库的管理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总计61万余元,理由是管理者未在水库周围及主要通道设置明显警告标识,也未配备救生设备,导致受害者溺水后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水库管理者辩解称,该水库为非公开营业场所,且属于防汛、灌溉功能的公益性设施,进入水库区域本就存在固有风险,谭某某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并自行负责。管理者的主要职责在于确保水库安全运行,防范险情威胁居民安全,并不对进入库区的个人负有特定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指出,水库作为开放水域,管理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一般性范畴。尽管部分警示牌被杂草遮挡,但水库周边已有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禁止游泳等行为。谭某某作为成人及当地居民,理应了解水库规则并预见潜在风险,他选择忽视警告,私自下水导致悲剧,责任自负。因此,法院认为水库管理者并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此案例提醒公众,尤其是在自然水域附近活动时,应充分认识到私自游泳或进行类似活动的危险性,并遵守现场的安全警示,以保护自身安全。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虽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个人应对自身安全的基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