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知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耕地的承包期一般为多少年,耕地的承包期为多少年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解答:
1、 三十年
2、 根据我国《物权法》《耕地、草地、林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特种树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 我国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耕地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21世纪,人口不断增加,耕地逐渐减少,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要保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粮农组织不完全统计,世界陆地面积约29亿公顷,人均耕地26公顷。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总量为2476亿亩。
4、 耕地可分为普通耕地和临时耕地。常用耕地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耕种且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土地条件好的基本农田和土地条件虽差但能正常收获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可利用耕地。常用耕地作为我国基本而宝贵的土地资源,受到我国《土地法》的严格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5、 临时耕地又称“扶田”,是指在常用耕地之外,因临时种植农作物而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坡度超过25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其他地方要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和沙化的土地也要逐步退耕。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这部分临时耕地称为待退临时耕地。
6、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检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占用耕地的耕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国务院应当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开垦与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但在一些省、直辖市,由于土地后备资源不足,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偿占用耕地的,必须向国家申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